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陆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执行人陆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56.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