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汉文与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文,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欧力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蒋汉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明珠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何绪刚,任经理。被告周正才,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第三人欧力铭,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汉文诉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和第三人欧力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