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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汉文与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文,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欧力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蒋汉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明珠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何绪刚,任经理。被告周正才,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第三人欧力铭,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汉文诉被告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正才和第三人欧力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