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文兰、胡拯与胡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兰,胡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郑文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拯,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郑美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兰与被告胡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兰撤回对被告胡拯的起诉。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