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7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尹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负责人:薛XX,行长。被执行人:尹XX,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东阿县三宝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住东阿县前进街XXX号X号楼X单元X楼X户。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系尹XX丈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东阿县供电公司职工,住东阿县文化街X号胡同X排X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尹XX、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东阿支行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9037.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名下均无房产。已执行被执行人张兴磊、张守阔30935.43元,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