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异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南立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立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124号异议人(案外人)济南立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现伟,经理。关于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济南立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仁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扣划其的500万元保证金的执行,并将该保证金退回异议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立仁公司称,其于2009年12月17日出具的《申请报告》系伪造,且提交该《申请报告》的人员并非异议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提交该《申请报告》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给了异议人200万元。异议人提交了《申请报告》复印件、印章信息登记单、济南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老旧印章采集通知单用以证明其异议主张。本院查明,微山湖公司申请执行凯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将该案指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执行。后泰安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凯旋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层及地下一层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3744万元)拍卖,前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09年11月3日第三次拍卖时,立仁公司以2950万元竞得,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后又经二次流拍,泰安中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房产作价2547万元抵偿给微山湖公司。立仁公司参加竞拍时缴纳保证金700万元。2009年12月17日,立仁公司向泰安中院提交《申请报告》,称该公司同意将700万元保证金用于代凯旋公司偿还案款。由于立仁公司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重新拍卖,造成拍卖差价403万元,佣金73万元,公告费4400元。后泰安中院退给立仁公司200万元,扣除拍卖佣金、公告费、执行费后,剩余款项4235600元已扣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立仁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承诺代被执行人凯旋公司偿还案款。现异议人主张其《申请报告》系伪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立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 明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