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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苗士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士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苗士朋。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元珍,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焦兵,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士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士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士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士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士朋负担。审判员 吕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