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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翟伟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伟,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09号原告:翟伟,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李丹,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伟诉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伟撤回对被告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伟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