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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如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生,张良缘,张德发,张香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张如生。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缘。第三人张德发。第三人张香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生诉被告张良缘、第三人张德发、张香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生基于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如生负担。审判员  许炳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