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如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生,张良缘,张德发,张香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张如生。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缘。第三人张德发。第三人张香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生诉被告张良缘、第三人张德发、张香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生基于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如生负担。审判员 许炳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