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敬银龙与鲜龙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银龙,鲜龙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敬银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白庙塔子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903088735。被告:鲜龙邦,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0日日,住四川省梓潼县仁和镇爱国村五组,身份证号:51072519761120711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久远商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691816-9。负责人:薛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敬银龙诉被告鲜龙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敬银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鲜龙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银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敬银龙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