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效宇与张冬梅、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宇,张冬梅,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利辛分局,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板集煤矿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23号原告:刘效宇,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梅,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高保亮,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宝田,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畅,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少华,镇政府员工。被告: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利辛分局。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徐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板集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宇诉被告张东梅、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利辛分局、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板集煤矿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效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