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刚与解红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刚,解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3号申请人梁刚,男,汉族,大同县人党留庄乡人,住大同县倍加造镇倍加造村。被执行人解红强,男,汉族,大同县人,大同县党留庄信用社职工,住大同县党留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解红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解红强是大同县党留庄信用社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解红强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留庄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