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峰、孟繁盛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峰,孟繁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9444858-6,住所地:宽城区兰家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被执行人:王峰,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泰翔小区。被执行人:孟繁盛,男,住址:长春市���园区泰翔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754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峰、孟繁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峰、孟繁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博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峰、孟繁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坐落于大经路113号三义胡同改造工程**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15.4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孟繁��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泰来街泰翔小区*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47.5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孟繁盛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青年路新月花园,丘地号:***,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孟繁盛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新月路,丘地号:***,建筑面积:107.3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员崔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