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喆,杨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徐喆,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太平路10号1-1-102室。被执行人杨福权,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703号市东办事处西宋街054号。本院在执行徐喆诉杨福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3287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