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廷营与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营,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张廷营,男。委托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金龙范,男。委托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仙山东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孝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营与被告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青岛科接箱包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廷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0元,由原告张廷营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