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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存东与被告陈伟豪、被告杨书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存东,陈伟豪,杨书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何存东,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叙佳,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贞亮,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豪,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杨书鸿,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纪佳娜,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存东诉被告陈伟豪、被告杨书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0元,由原告何存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锐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丽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