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存东与被告陈伟豪、被告杨书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存东,陈伟豪,杨书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何存东,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叙佳,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贞亮,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豪,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杨书鸿,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纪佳娜,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存东诉被告陈伟豪、被告杨书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0元,由原告何存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锐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丽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