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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东群与张华忠、姜逢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群,张华忠,姜逢逢,张军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东群,居民。被告张华忠,居民。被告姜逢逢,居民。被告张军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群诉被告张华忠、姜逢逢、张军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华忠、姜逢逢、张军委所有的银行存款43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学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