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郑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姜文鸽。被告陈某,经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