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罗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