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3号原告:肖某,女。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国华,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2006年起,被告开始沉迷于麻将赌博,对家庭不理不问,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1年,原告曾向本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该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被告仍然沉迷于麻将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郑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家庭生活开支全部依靠被告打工挣钱,原告出去工作不到两三个月就会因听力不好被辞退。因原告听力不好,所以孩子打疫苗针都是由被告陪同,孩子从小到大的老师被告都认识,家长会也都是被告去。被告确实打麻将,但都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打点小麻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肖某、郑某甲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就读于本市西湖花园小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因郑某甲打麻将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1年6月29日,肖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肖某称其名下有存款70000元,其月工资约为1000元,郑某甲称其月工资约为2700元;双方婚生子郑某乙表示愿随肖某一起生活。另查明,位于本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869号丰收佳苑四区XX室房屋系郑某甲、肖某、郑某乙共同共有财产。上述事实有肖某、郑某甲的陈述、结婚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1)花民一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房地权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肖某、郑某甲曾因离婚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现肖某再次要求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肖某要求与郑某甲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郑某乙的抚养问题,因郑某乙已满10周岁,其在诉讼中表示愿随肖某生活,故郑某乙宜由肖某抚养,郑某甲应根据其收入状况及郑某乙的实际需要支付抚育费,以700元为宜。肖某处的存款70000元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肖某应支付郑某甲35000元。位于本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869号丰收佳苑四区XX室房屋系郑某甲、肖某、郑某乙的同共有财产,因涉及案外人郑某乙利益,故本案不宜予以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肖某抚养,被告郑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郑某乙抚育费700元,至郑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肖某处的存款70000元归原告肖某所有,原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郑某甲35000元;四、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