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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德国与房泽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国,房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张德国,男,生于1972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泽斌,男,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国诉被告房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德国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侯 永审判员 宋宝群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