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德国与房泽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国,房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张德国,男,生于1972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泽斌,男,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国诉被告房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德国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侯 永审判员 宋宝群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