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何祝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何祝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与湖南路交界处东旭华庭1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丽,该公司职员。被告:何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祝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培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伟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