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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有启与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有启,原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许有启。被告原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有启与被告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有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有启负担。审判员  裴育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