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海,辛军,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委托代理人:寇连震。被执行人:辛军,男。被执行人:辛伟,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与被执行人辛军、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625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辛伟交到本院财会20000元,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长庆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葛 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