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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与刘海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015号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陈红,校长。委托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波,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媛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诉被告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邹刚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老街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邹刚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老街房产;二、冻结被告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