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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廖秀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秀儒,廖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廖秀儒。被执行人:廖秀霞。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秀儒、廖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2008)铁银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秀儒、廖秀霞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X平方米2-3层办公用房正在评估拍卖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2008)铁银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