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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振威与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浩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威,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浩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27号原告:方振威,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丽山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翁浩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翁浩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威与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浩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振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振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方振威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