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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云龙与郑国兵、殷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龙,郑国兵,殷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05-1号申请执行人:孙云龙,经商。被执行人:郑国兵,经商。被执行人:殷华玉,教师,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城东大厦租房居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国兵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被执行人殷华玉工资账户已冻结,除此之外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