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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江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许江,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纳溪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江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月21日、2013年1月6日、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江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许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幸士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