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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与杨艳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杨艳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陈罗根,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伍听国,湖南省新邵县寸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艳嫦,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诉被告杨艳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经营者:陈罗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5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4.01元,诉讼费合共626.52元,由原告鹤山市宅梧镇顺利饲料店(经营者:陈罗根)负担。审判员  黄粤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