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易绪军、陈志云等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化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易绪军,陈志云,王小燕,易某,易某某,崔化云,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负责人:李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二林,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绪军,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云,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燕,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男,201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女,201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小燕,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易某、易某某母亲。上述五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杨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化云,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负责人:张明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丹,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委托代理人:宁建民,河南省第四监狱行政保卫科工作人员。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绪军、陈志云、王小燕、易某、易某某及原审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化云、王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