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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薛威,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许江宁、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正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