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与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董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易克兵,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董咏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咏江。本院在执行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与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董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鄂宜都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书,通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公司,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滨江大道的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在公开变卖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宜都市建勇陶瓷有限公司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272264.00元(其中房产变卖价格为2142288.00元、土地变卖价格为2129976.00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滨江大道的房地产归买受人宜都市建勇陶瓷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宜都市建勇陶瓷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宜都市建勇陶瓷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郑兰武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