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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宏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58号罪犯程宏,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兰法刑二终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3月1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1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不能全面履行退缴赃款义务,本次退缴赃款3000元,退缴数额偏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