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欧阳自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自成,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自成,男。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涉及众多纠纷案件正在诉讼中,在惠州辖区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409号,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且涉案标的物是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新沥路40号双城名苑,也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系列案涉及人数众多,其处理结果可能会在惠州辖区产生重大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