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吴江市平望镇梅堰龙南村。法定代表人:郝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新华汇A2栋2层。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章建强。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