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春与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新渝香山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重庆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新渝香山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7号原告杨春,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1号8栋8-3,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新渝香山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69号新渝香山美地小区8栋1单元负一楼。负责人苟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重庆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新渝香山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