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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庆军与王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军,王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28号原告:蔡庆军。被告:王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军与被告王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庆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恩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军撤回对被告王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预交1333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蔡庆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