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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5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