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高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高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董高山,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高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董高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初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董高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高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董高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高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高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起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