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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第三人梁某丙、梁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某丙,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第三人:梁某丁,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第三人梁某丙、梁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费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秀萍审 判 员  陈启荣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