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李民安,刘持英,XX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5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福胜,经理。被执行人李民安,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大乔村。被执行人刘持英,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斌,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李民安、刘持英、XX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6374.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