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瑞庭、吴虹谕(曾用名吴虹渝、吴金姿)、吴松泽(曾用名吴雨涵)申请执行黄勇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庭,吴虹谕,吴松泽,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吴瑞庭。申请执行人吴虹谕(曾用名吴虹渝、吴金姿)。申请执行人吴松泽(曾用名吴雨涵)。被执行人黄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车牌号川AB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乘龙牌货车一辆(车牌号川AB01**);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