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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祖勇与李小刚、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勇,李小刚,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40-1号原告:张祖勇。委托代理人:杜家国,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刚。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延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善林,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勇与被告李小刚、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勇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