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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余燕。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甲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