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文欣与柳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欣,柳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陆文欣,女。委托代理人:顾小兵,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玉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欣与被告柳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陆文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陆文欣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