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天福与方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225号申请执行人:卢天福。被执行人:方丽菊。申请执行人卢天福与被执行人方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16日制作的(2010)金永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2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