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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舒世琼诉江林瀚、邓燕妮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琼,江林瀚,邓燕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973号原告舒世琼,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江林瀚,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燕妮,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琼诉被告江林瀚、邓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世琼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世琼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舒世琼负担。审 判 员  黄 强审 判 员  余 华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