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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阜平县利隆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利隆投资有限公司,陈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利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小坝。法定代表人李彦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东,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利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