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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陈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3号原告:王剑飞。被告:陈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与被告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原告王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