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陈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63号原告:王剑飞。被告:陈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与被告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原告王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