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他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颜,淄博市联谊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铭颜,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东北村17号楼202号。被执行人淄博市联谊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17号。本院在执行王铭颜诉淄博市联谊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3341.9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